一、市、区高层次人才子女
(一)市级高层次人才子女
1.符合《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规定的领军人才子女。
2.符合《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佛府办〔2016〕39号)规定的A/B类人才子女。
3.符合《佛山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认定(评定)及管理办法》(佛教人〔2018〕7号)规定的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随迁子女、省级领军人才随迁子女。
4.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96号)规定,持人才优粤A卡、B卡的持卡人子女。
5.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粤佛山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19〕13号)规定,持优粤佛山A卡、B卡的持卡人子女。
6.符合《佛山市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扶持办法》(佛府办〔2018〕38号)规定的按照《佛山市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目录》的人才标准认定的市内高教机构引进的全职高等教育教学科研骨干人才。
(二)区级高层次人才子女
1.禅城区:“金禅钻石”及“通济才智”A、B类人才子女。
2.南海区:经南海区认定为一类至四类人才子女。
3.顺德区:经顺德区认定为一类至四类人才子女。
4.高明区:高明区企事业单位A、B、C、D类特定人才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各级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子女。
5.三水区:按照《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暂行实施细则》认定的第一类引进人才子女。
二、各类教育优待对象子女
(一)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
(二)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三)按照国家和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四川甘孜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安排且常驻受援地1年以上,目前仍在援的干部人才子女。
(四)本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