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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视野
义务教育免费范围将逐步扩大( 2008-10-29 )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
     新的《义务教育法》对经费保障、素质教育、均衡发展等都作了新规定。为体现这一上位法,本市对原有实施办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听取并分组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委员们对《修订草案》中的新增亮点进行了盘点。

  教科书作业本不再收费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从今年开始,本市实施义务教育不仅不收学费和杂费,同时也不再收取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为了让这一举措法定化,《修订草案》第五条在国家规定不收学费和杂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免收教科书费、作业本费的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薛明扬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此次上海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将本市义务教育工作中好的做法,上升为地方立法,如扩大义务教育免费范围等。他还说:考虑到随着上海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程度不断提高,免费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因此,修订草案第五条还规定,逐步扩大免费的范围。

  为了加强农村学校的师资力量,《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对中心城区校长、教师赴农村学校支援义务教育规定了具体的鼓励措施。

  这些鼓励措施具体包括:在校长任职、教师职务评聘、教师业务进修、培训以及报考本市高等学校教育类专业的研究生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援义务教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袁以星、张凌等委员认为,城市的高级教师支援农村,可延长退休年龄,而长期在农村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贡献更大,建议把他们也纳入政策鼓励范围。

  史秋琴等委员则认为,鼓励措施不一定要去冲击退休制度这个敏感话题,可通过返聘形式来发挥教师作用。

  非沪籍少儿也接受义务教育

  “非沪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就学,应该一视同仁、统筹考虑。”张爱民委员说。《修订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就业证明或本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即可向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就读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张凌委员认为,为外来务工者子女提供义务教育,相关措施要作进一步的细化,这样有利于义务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现有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证教职工工资逐步增长

  《修订草案》明确了“三个增长”,即本市应当按照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瞿钧委员认为,保证教师收入增长,也要确保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如果能做到教师收入不低于公务员收入水平,达到“准公务员”标准,政府就可以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就应明确禁止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等行为。

  违法造成影响应引咎辞职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徐明稚委员说,新《义务教育法》增加了引咎辞职的规定,修订草案也要增加相应的内容,明确引咎辞职的条件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比如没有落实教育经费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不少委员认为,“重大事件”和“重大影响”究竟是什么,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细化其内涵。

转自《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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